甘肃氢能项目或系假国企 环球速读
6月21日8点51分,一份甘肃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文件显示招标主体为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通酒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350亿,但是招标仅仅几天后,6月26日就因采购计划变更而终止。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股权穿透后,中广通酒泉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级子公司。这一背景也成为券商分析报告的重点之一。
图片来源:中信建投证券研报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找到自称是“中广通新能源”董事长并对外洽谈业务的井维,这个名字竟然也出现在国资委公告的“假冒国企”法人代表名单中。
随后记者向多方求证,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是否为国家电投集团旗下公司?权威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假的!甘肃350亿氢能项目招标方——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并非国家电投集团旗下公司。
中广通酒泉假国企身份被揭穿
一个投资规模超350亿的氢能源项目足够令资本市场振奋,多只个股短线暴涨,然而,仅仅时隔6天,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就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
6月26日12点10分,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终止公告》。终止原因是:“因采购人采购计划变更”。
如此大规模的氢能项目变动,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其项目招标主体公司也浮出水面。
公开信息显示,中广通酒泉注册资本为5000万,成立时间为6月12日。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公司隶属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如下:
图片来源:企查查
从股权关系看,以上各级公司之间的持股比例均为100%,中广通酒泉为国家电投的六级子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拨通中广通酒泉上属公司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通新能源”)的联系电话,中广通新能源联系人告知记者,“那(中广通酒泉)是我的下属公司,我新成立的一个公司”。
随后记者向多方求证,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是否为国家电投集团旗下公司?权威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假的!甘肃350亿氢能项目招标方——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并非国家电投集团旗下公司。
“井维”身陷假冒国企“黑名单”
记者拨打企查查提供的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提及350亿招标项目终止一事,对方回应“我们内部做一下调整”,具体的情况不便透露,和设备有关。“但是这个项目肯定做,如果你符合(条件)我们可以提前沟通。”
事后,上述人士通过微信发来名片,显示职务为“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名字是井维。每经记者梳理发现,中广通酒泉的“母公司”为“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志斌,公开信息中并未直接显示井维这个名字。
井维究竟是何方神圣?在多方调查中,每经记者竟然在国资委公告的假冒国企名单中发现了这个名字。
在国资委“中央企业公告的假冒国企名单汇总(第二批)”中,“中广通”是名副其实的造假大户,竟有六家以“中广通”开头的公司上榜,并且,“中广通供应链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广通国际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名字也是井维。
图片来源:国资委网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即查询“假国企”中广通供应链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还有一位监事宋冬妹,竟然也与中广通新能源的监事同名。
此外,企查查显示,招标主体公司中广通酒泉“控股公司”是“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井维发给记者的名片显示是“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两家公司表述略有不同,但井维向记者表示:“是同一家公司”。
根据公开信息,井维表面看似与350亿招标项目并无关系,但实则以董事长身份对外招商合作,井维告诉记者:“如果有兴趣,先发资料我们做了考察以后实地做调研”。
记者扫描井维名片上的二维码发现,页面并未跳转到名片所显示的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而是一家名为“中广通能源(云南)有限公司”的企业公众号。
记者梳理发现,中广通新能源曾经是中广通能源(云南)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持股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但时隔四天即2022年10月12日便退出。
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严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严禁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
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占用草地的,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用林范围。 光伏方阵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林地的,项目备案告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建设,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用草要求。 光伏方阵用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的,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用地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精神,推动自治区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是指光伏方阵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其中光伏方阵包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等用地。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条规划衔接。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旗县级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上述专项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第四条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科学选址
第五条严格禁止。严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严禁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
第六条合理避让。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鼓励利用。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
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四章 规范用地
第八条节约用地。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第九条合理用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占用草地的,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采用“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地,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认定意见。对不改变土地用途,按原地类认定的,允许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旗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林范围。光伏方阵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第十一条用林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林地的,项目备案告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建设,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二条用草要求。光伏方阵用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的,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第十三条用地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旗县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立项范围进行联审,统筹协调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的审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充分利用“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用地以单独图层进行标注。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变更调查成果将光伏用地纳入日常督查范围,作为用地监管的依据,指导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与自治区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共享审批后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范围,作为“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等用林用草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十七条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盟市级、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下发“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范围。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用“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林用草的日常监管,要求“林光互补”、“草光互补”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保林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草光互补”前水平。
第十八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旗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服务期满后监督用地单位及时恢复原地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20日前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细则规定要求执行。
此前印发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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